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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云南公開征求意見

      2024-07-18 21:45:08 閱讀量5450



      為進一步規范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對中小學?,F行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進行了梳理和規范,形成了《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征求意見稿)》,并征求了各州(市)意見建議,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8月14日,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請在公告時間內將意見建議及理由依據發送至電子郵箱fgwjgsfc@yn.gov.cn。


      《關于進一步加強

      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

      和代收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云南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于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課后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基廳函〔2023〕26號)文件規定,要全面規范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項目清單重新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執行。為貫徹落實國家要求,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認真研究,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通知》,對我省現行的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進行了梳理和規范,形成了《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清單》)。


      二、起草過程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教育廳、省市場監管局在與部分中小學校座談了解我省現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19號)、《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等文件規定,充分借鑒其他省份經驗,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通知》,梳理形成了《清單》,2024年6月已征求各州(市)意見建議,并根據意見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共四部分:一是明確界定收費范圍。對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范圍進行了界定,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由學校提供服務并收費或學校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二是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明確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嚴格遵循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學校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學生家長意愿,經學生家長明確同意并簽字認可后方可實施;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按照實際費用與學生據實結算,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三是嚴格收費項目管理。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清單之外學校一律不得向學生或學生家長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是強化收費行為監管。明確學校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強化資金管理,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收費監督檢查。另外,《通知》明確云南省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參照《通知》進行管理。


      《清單》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高中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分別列明了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項目設立依據、收費標準制定方式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有伙食費、補辦證卡費、公共浴室沐浴費、課后服務費4項,代收費項目有伙食費、校服費、春秋游費、初中學業水平考試報名費、教輔資料費、課后服務費、研學旅行費7項。其中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伙食費、課后服務費、教輔資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高中階段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有伙食費、補辦證卡費、公共浴室沐浴費3項,代收費項目有伙食費、教材費、教輔資料費、校服費、春秋游費、研學旅行費、考試費、學生體檢費8項。


      關于進一步加強

      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

      和代收費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規范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0〕1619號)、《教育部等五部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的通知》(教財〔2020〕5號)等文件規定,現對進一步加強我省中小學校(包括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高中階段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界定收費范圍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是指中小學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中小學校代收費是指學校為方便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中小學校為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不作為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二、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


      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嚴格遵循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原則,學校應以書面形式征求學生家長意愿,經學生家長明確同意并簽字認可后方可實施,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中小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非營利原則,學校和教師在為學生服務、代辦有關事項的過程中按照實際費用與學生據實結算,不得獲取任何經濟利益,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確有折扣的,須全額返還學生。


      三、嚴格收費項目管理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清單之外學校一律不得向學生或學生家長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根據學生自愿原則,除按規定向學生收取伙食費、課后服務費、教輔資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詳見附件。


      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需報送當地教育部門備案,并抄報同級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省屬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參照所在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報省教育廳備案,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


      四、強化收費行為監管


      (一)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各地要指導中小學校嚴格落實收費公示制度,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通過在學校醒目位置設立固定公示牌、學校官方網站、招生簡章等主動向學生及學生家長進行公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學校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學生或學生家長有權拒絕繳納。


      (二)強化資金管理。各地要指導中小學校遵循“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原則,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并單獨核算。學校應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并通過公示欄、學校網站、家長群等方式向學生進行公布。服務性收費使用稅務票據,代收費根據代收費性質提供稅務票據或財政部門印制的票據。服務性收費收入由學校按規定列支,代收費收入由學校全部轉交提供服務的單位,不得計入學校收入。嚴禁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與學費、住宿費合并收取。


      (三)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各地要加強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政策的宣傳,提高政策知曉度;指導學校加強教育收費政策培訓,學校在依法依規進行收費時,要將收費的依據、標準、范圍、要求等內容完整詳細地告知家長。


      (四)加強收費監督檢查。各地要將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作為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點,嚴肅查處學校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并收費,以家委會名義、暗示或倡議學生或家長向第三方繳費等方式規避學校收費主體責任,攤派收取國家明令禁止的費用以及不按要求公示等違規收費行為。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執行。此前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云南省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及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項目、代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參照本通知進行管理。


      附件:

      云南省中小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清單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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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云南發布”微信公眾號

      責編/和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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